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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成本的定义,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第15次会议文件《环境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立场公告》中曾经提出,“环境成本是指,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被要求采取的措施成本,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1]。这一定义,以明确企业的环保责任为中心,将企业对环境的影响负荷费用和预防措施开支列入核算对象,提出环境成本的目标是管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执行环境目标所应达到的要求。
关于环境成本的确认,目前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为达到环境保护法规所强制实施的环境标准所发生的费用。当前,我国的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环保方法标准和环保样品标准。企业要达到这些标准要求,必然要发生一些增加环保设备投资及营运费用。二是在国家实施经济手段保护环境时企业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例如:有些国家实施的环境税、环境保护基金的征收和对超标准排污企业征收的排污费等,均属于国家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而发生的企业费用。此外,也有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市场交易行为而发生的环境成本费用,如美国实行的“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通过排污权的市场交易买卖排污权,从而发生环境成本费用或环境保护收益。
环境成本通常有两类,一类是从企业产生环境负荷的影响因子——物质流转和能源消耗的角度出发,采用环境资源输入企业和企业活动对环境输出的资源流转平衡理论来进行环境成本的分类核算,以谋求环境成本降低与环境负荷减少的协调。另一类则是从环境成本效果现出发,在环境会计报告中按费用产生效果的作用大小来进行环境成本的分类核算,并且区别不同阶段、直接与间接列示不同项目的环境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