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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也就是说,您最快也是选择2018年1月1日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此前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您2017年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另外,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属于新发布规章,但此前规定与之一样,这方面没有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如果您确实“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不是账上是否记载,而是确实没有取得)、未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申报增值税”(这是前提),可适用该公告规定处理,即按照规定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